12、监测和测量:
1) 对监测和测量的策划不足,未确定应进行监测和测量的项目、采取的方法、监测的频率;
2) 未对目标、指标和管理方案的执行状况进行监测和测量;
3) 未能提供对日常运行管理过程的监控记录;
4) 未定期进行噪声、废气/粉尘、废水的监测,应进行至少一年一次的监测,一般委托当地环境监测站或其他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;
5) 自有监测设备未定期进行校准或检定,如噪声测试仪、污水化验设备等;
6) 污水处理站未能提供对污水监测、化验的记录,或有监测但频率不符合文件规定的要求。
13、合规性评价:
1) 未形成“合规性评价控制程序”;
2) 未能提供合规性评价的证据,至少一年一次;
3) 有对环境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性评价,但对其他要求方面未进行合规性评价;
4) 合规性评价未能覆盖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。